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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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確認違約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9,327,730元{計算式:12,497,441+272,173-(3,865,500-423,616)=9,327,7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050元(本院96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部分,應予撤銷),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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