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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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9號債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之登記文件,及現任
二、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三、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