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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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