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