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經本院依職權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訊問債務人後,當庭命債務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情形,復經本院於98年1月19日裁定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起10日內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該裁定並於98年1月24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債務人迄未具狀陳報,足認債務人確有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之情事。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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