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78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前經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292號判決確定之罪名,應為幫助逃亡,而非強盜罪,故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且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亦得向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減刑,抗告人聲請亦屬合法,爰此提起抗告並聲請重為裁定云云。
二、按犯刑法第330條之罪,而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此稽之該條例第第3條第1項第15款可明。又案件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既判力)。從而。
受理減刑聲請事件之法院,認定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是否該當於前揭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之情形,自應以確定判決所認定者為依據。經查:抗告人前經臺中臺中地方法院於93年5月5日以93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認定其於92年7月4日幫助 陳勇伸 攜帶兇器強盜他人財物之事證明確,而論斷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之罪名,處有期徒刑3年7月,經本院於94年8月31日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2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原審法院及本院之該案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上開所犯之罪,既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予減刑,則原審僅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裁定准予以減刑,並將附表編號3之罪所減之刑與編號1、4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罰金銀元300元│├───────────┼─────────────┼─────────────┤│犯罪日期│92.11.03│92.11.02│├───────────┼─────────────┼─────────────┤│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1469號│度偵字第2146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2855號│92年度訴字第2855號││實├─────────┼─────────────┼─────────────┤│審│判決日期│93.02.17│93.02.1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2855號│92年度訴字第28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30│93.03.30│├─┴─────────┼─────────────┼─────────────┤│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罰金銀元150元││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2792號│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2792號│││(編號1、3、4合於數罪併罰│(編號2未合於數罪併罰)│││)││└───────────┴─────────────┴─────────────┘附表:受刑人 黃浚銘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92.11.03│92.07.0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1469號│92年度偵字第154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2855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3.02.17│94.08.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2855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30│94.09.30│├─┴─────────┼────────────┼────────────┤│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不予減刑││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2792│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號(編號1、3、4合於數罪│11026號(1、3、4合於數罪│││併罰)│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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