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周承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9日將其收押,並於96年2月2日裁定自96年2月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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