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執字第2889號、95年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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