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Gericom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58,06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9,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9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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