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冠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508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koei及圖」商標之盜版「戰國無雙2猛將傳」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冠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0年度偵字第25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期滿,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楊冠中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5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佐。而扣案被告所有之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係被告違反
101年7月1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現行法條移列為同法第97條)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