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五)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 律師
鍾永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肅清煙毒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丁○○、丙○○、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戊○○前經本院認為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經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