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乙○○
址)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即原告請求排除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982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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