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債權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代理人 郭子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富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