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関慧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173號、第505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関慧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8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