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即太陽電工程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段奇琬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