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吉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㈠訴之聲明第1項:
3,638元/平方公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2,5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9,167,760元㈡訴之聲明第2項:
原告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