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46號),於98年9月10日收受判決書後,於98年9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於98年9月22日(已計入在途期間)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10月14日(已計入在途期間)前補提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