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賴志忠 (即 賴文達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劉 日間就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返還溢繳第二審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6第1項、第77-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賴劉日 請求分割共有物,自應其以起訴時其利益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經核相對人起訴時其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545元。聲請人自行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上訴利益為1,711,890元,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3,497元聲請返還(00000-00000=13497),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