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0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1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0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刪除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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