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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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之96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出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出生日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而此誤載之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是以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出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