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非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24日,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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