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4日以95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于淑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