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32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甲○○
樓之一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乙00000000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