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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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4年易字第16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