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甲○○之3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乙○○之1號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