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顏錦川 被告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