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被告甲○○部分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00元,就被告乙○○部分則應核定為1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22,000元,共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7,0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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