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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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黃瓊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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