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4號上訴人 鐘玉桂 被上訴人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玠羲 被上訴人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恩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鐘玉桂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鐘玉桂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限期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