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玄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玄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玄榮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是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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