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上訴駁回確定。民國99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94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鴻章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