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660號上訴人即原告金昌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苗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葉維漢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伯清 住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4鄰五谷130之
3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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