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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