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犯罪事實部分,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初至同年月十六日止,連續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以外之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與已聲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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