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含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告甲○○於犯本案時其前科並未執行完畢,累犯之規定應予更正不適用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2、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市立療養院均驗出被告甲○○之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檢驗報告各一份。3、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二個。4、台灣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南所文衛字第0930001317號函附之被告甲○○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書。
5、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前科之事實不符合累犯之規定,被告被定執行刑後其間曾付保護管束,又撤銷保護管束,現仍在執行所剩殘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