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聲請人 柯上峻 相對人 許玉環 即鼎強撞球器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9,279元、第2項聲明係請求相對人提撥勞退金117,394元至其勞退專戶,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合計為1,276,673元(計算式:1,159,279+117,394=1,276,
673),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因此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