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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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右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4841、43219號、110年度偵字第78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拾包(含包裝袋捌拾個,驗餘總淨重肆仟壹佰柒拾柒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查獲被告陳右愉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於110年3月1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44841號、第43219號及110年度偵字第7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內有
3大包,驗後淨重計4177.5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案件,因被告於110年3月5日死亡,經新北檢檢察官於110年3月1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44841號、第43219號、110年度偵字第7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110年度偵字第7847號卷第8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本案扣得之海洛因80包(以1大型透明塑膠袋包裝,該大型透明塑膠袋內有3個透明塑膠袋,3個透明塑膠袋內共有80個白色不透明長條包裝袋,見109年度偵字第43219號卷第87頁上方扣案毒品照片,扣押物保管字號:109煙保659),經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4,177.5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同前卷第119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0個,衡情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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