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莊勝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雄訴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5,11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