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已110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