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號聲請人 洪培芬 相對人 黃嘉文 即私立 百博 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項是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458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聲明第2項是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免徵聲請費。是本件合計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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