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74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於民國97年9月26日及同年9月30日分別收受原審判決,雖共同於同年10月6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通知20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22日及同年10月23日分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均逾法定20日加計裁量補正期限20日,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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