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俊豪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10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蔡俊豪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相字第48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温文昌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