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莊惠如 被告 莊尚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