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四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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