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0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4月22日以「適用於百葉窗簾之編織簾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679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月6日以(94)智專三(三)06020字第09420015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4月1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