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泰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