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馮俊清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姓名「馮俊清」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