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