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郭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