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10號原告 黃俊仁 被告 羅銘雄 被告 羅珠寧 被告羅眉喬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王湘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4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顏宗貝